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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各省的建省时间是哪一年?

省,在今天的中国是地方最大的一级行政区域,直属中央。省下设若干市、县。“省”这个名称的起源很早,魏晋时期已有尚书省、中书省之称,然而此时的“省”是作为中枢机构而存在,并不直接管辖地方。元朝实行的行省制是现代省级行政区的开端,行省制度也是经由数千年的地方行政制度演变而来。

在夏朝以前,中国尚处于原始部落联盟状态,还没有形成国家;夏商时期,开始出现邦国制结构(夏有万国,商有千国),邦国之间属于联盟关系;西周时期,实行的是分封制,周王室将疆域内土地封赏给诸侯,作为他们终身享有的土地。同时,诸侯们需要承担向周天子纳税,服兵役,服劳役等责任。在诸侯封地内,周天子没有直接的权力。诸侯在自己的封疆内,又对卿大夫实行再分封。卿大夫再将土地和人民分赐给士。卿大夫和士也要向上一级承担作战等义务。这样层层分封下去,形成了贵族统治阶层内部的森严等级,即天子、诸侯、卿大夫、士。

春秋时期,一些诸侯国为了加强管理而设置了县,并直接任命一些不能世袭的官员为地方官。后来秦国又在国内设置郡,并由国君直接任免地方官。这种制度将分散的权力层层集归中央,防止因分封而导致分裂。县制起源于春秋时期的楚国楚武王熊通。郡制起源于春秋时期的秦国秦穆公嬴任好。当时县的级别要大于郡。

战国时期,各诸侯国先是在新兼并的土地上设置县,之后将县改为郡。随着疆土面积不断地扩大,形成了县在内地,郡在边疆的局面。也正因此,郡的重要性逐步提升,军事力量加强,为后续郡大于县做了准备。县郡制在春秋战国时期并没有大规模的施行,只是作为一种新型的地方行政制度而存在。

秦始皇统一天下之后,在全国推行郡县两级制的行政体制。秦最初在全国设立36郡,之后增至46郡,每个郡设置郡守(相当于省长)、郡尉(相当于防区司令)和监御史(相当于监察专员),实行行政、军事、监察三权分立的制度,全部直属中央统辖。郡之下设立县。万户以上的大县设置县令,万户以下的小县设置县长,统管一县所有的行政事务。县之下又设立乡,乡设置啬夫、三老、游檄,分别管理租税、徭役、教化以及治安等事务。乡之下又设立里、亭、邮,并设置有亭长管理具体事务。郡县制的发展,从最初的简单不成熟,最终逐渐走向正规。之后,县成为中国地方行政制度的基本建制,一直沿用至今。

秦国建立初期,就有分封制和郡县制之争,最终秦始皇选择了郡县制。汉朝的缔造者认为秦朝的快速灭亡是因为没有推行分封制,所以汉朝建立初期全国推行分封制,形成了众多的诸侯国。随着诸侯国实力的增强,开始对中央权力形成了威胁。于是朝廷在歼灭诸侯国的同时,又开始推行郡县制,形成了诸侯国和郡县共存的局面,这就是郡国并行制。

汉武帝时期,为了加强中央集权,除了京师附近七个郡外,将全国划分为13个州部,朝廷向每个州部派遣刺史一人,其主要职责是巡察所属郡、国,督察郡、县官吏和地方豪强,纠举不法,弹劾污吏。刺史以六条问事直接对皇帝负责,权力很大。

东汉光武帝时期,将西汉十三州中的朔州并入并州,将司隶校尉部(京师附近七郡设置的部名)降为州部,形成了新的十三州。随着刺史对地方行政事务深度介入,打破了只监督地方事务而不干预地方事务的限制。东汉灵帝时,改刺史为州牧,直接掌握一州的军事、行政、民政等大权,位于郡守之上,十三州部成为郡以上的一级行政区划。从此中国行政体制由“中央、郡、县”三级变成“中央、州、郡、县”四级。东汉末年,随着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力不断减弱,各州牧更是趁乱夺取本州军政大权,全国陷入分裂战乱之中。

魏晋南北朝时期,延续了东汉时期的地方行政制度。但是为了限制地方势力的膨胀,防止“内轻外重”,采取了不断将州分化为郡的政策。州、郡的辖境日益缩小,而数量大为增加。到了南北朝末期,全国产生了220个州,999个郡。

隋文帝统一天下后,面对州郡过多,官多民少的局面,裁撤了郡的行政级别,直接由州管县。隋炀帝仰慕汉制,又将州改为郡,并大力合并地方行政单位,全国的郡降为190个。

唐朝建立后,郡又被改为州,缔造大唐的功臣们大多被委任为州刺史,州的数量又增长了许多。唐太宗虽然对全国的州进行了一番裁撤合并,但仍有358州。唐朝的中央政权为了对地方行政进行有效的监管,向地方派遣监察官员。其区域的划分是按照主要交通线路来划分的,故称之为“道”。唐太宗将全国按照山川形势、交通便利分为十个“道”。唐玄宗时期,又进一步划分为十五个“道”, 各道设置采访使,仿照西汉的刺史制度,只起监察性的作用。

安史之乱后,原本只用于边境地区的节度使制度被广泛运用于全国。节度使,是从隋唐的行军总管、行军大总管逐渐发展出来的。唐朝中后期的节度使一般被授予州刺史之职,同时掌握本州甚至邻州的军政权力,而且其辖区也称为“道”,或称“藩镇”,成为有实际权力的一级非正式行政单位。

唐宪宗时期,全国的行政区域已经基本被各节度使、观察使、经略使、防御使瓜分。最初在全国设立的十道、十五道完全失去了实际意义。到唐朝正式灭亡时,天下已经出现了四十多个道和藩镇,其中大多数是节度使管辖,藩镇割据最终导致了唐朝的灭亡。

宋朝的皇帝吸取了唐朝灭亡的教训,对节度使采取“收其支郡,夺其兵权,制其钱谷”的政策。同时,在唐代“道”制的基础上,设立“路”作为地方最高一级的行政区划。路设置经略安抚司、运转使司、提点刑狱司、提举常平司,分别掌管地方军、政、刑、财事务,四司之间互不隶属,直接对皇帝负责。宋朝推行的这种地方制度,虽然大幅度削弱了地方权力,从而保证了中央集权,有效防止了内部分裂,但是却使得地方长期积弱,很难抵御外敌入侵,最终亡于蒙古人的铁骑之下。

元朝时,在总结唐朝因实行节度使制度导致权力的分散国家动乱,以及宋朝因过度削弱地方权力而导致亡国的基础上,结合自己疆域辽阔的现实,为了更好地管理国家、处理好地方与中央的关系,在全国推行了行省制度。

元朝的行省制度,是沿袭自金朝的行尚书省制度。金入主中原之初,曾出现过行省制度,在外地设立行尚书省,但为时短暂。元朝建立后,设立中书省作为中枢机构,总理朝政。为了更好地管理地方,中书省又在各地方设立行中书省,作为朝廷中书省在各地的代理机构。它最初是一种临时设置,并只管军事,后演变为兼管民政,其长官也由中央官吏演变为地方官吏。行省之下又划分为路、府、州、县,长官统称为达鲁花赤,拥有地方最高的裁决权,是地方最高军政长官。基层设立社、乡、都,分别由社长、里正、主首管理。

行省制度的设立,既有利于中央集权,又给地方留出了部分权力,达到中央与地方势力的平衡;行省的权力大而不专,较成功地解决了地方势力坐大的积习;行省的领导体制是一署多员与长官制相结合,有利于官员的相互制约,既实行了集体领导,又体现了民主集中。

元朝将全国划分为十二个一级行政区,包括1个中书省和11个行中书省。其中的中书省为中央机构,中书省的直辖地区,又称都省、腹里,包括今天的北京、天津、山西、河北、山东以及河南和内蒙的部分地区。

最初的行中书省是因事而设,事已则罢,没有相对稳定的治所和辖区。元中统元年(公元1260年),设立秦蜀行省(也称陕蜀行省)于京兆府;元中统三年(公元1263年),改立陕西四川行中书省,最初省治设在京兆(今西安),后又迁移至兴元府(今陕西汉中)、利州(今四川广元)等地,最后又迁回京兆(今西安)。

元至元十八年(公元1281年),拆分陕西四川行省为陕西行省和四川行省,两年后,又重新合并为陕西四川行省,又过了三年,元至元二十三年(公元1286年),陕西行省和四川行省彻底脱离,成为两个独立的行省。陕西行省治所在京兆(今西安),其辖境包括今天的陕西全部、甘肃南部、甘肃东部以及四川北部等地区;四川行省治所在成都,其辖境包括今天的四川中东部、重庆大部、甘肃南部、陕西南部等地区。

元至元十八年(公元1281年),设置甘肃行省,元朝的元贞元年(公元1295年)后,甘肃行省的辖境相当于今天的甘肃黄河以西、宁夏大部和青海黄河以北,日月山以东等地区,省治设在甘州路(今甘肃张掖市)。

元至元十一年(公元1274年),设置云南行省,省治设在中庆路(今昆明)。云南行省的辖境包括今天的云南全部、贵州南部、四川东部,广西西部以及泰国、缅甸北部等地区。

元至元十一年(公元1274年),设置湖广行省,省治设在武昌。其辖境包括今天长江以南的湖南大部、湖北部分,广西、海南全省及 贵州大部、广东雷州半岛等地区,在当时全国行省中,管辖面积最大。

元至元十四年(公元1277年),设置江西行省,省治设在南昌。一年之后,江西行省被并入福建行省,两年之后又复设江西行省。福建单独设省,省治设在泉州。江西行省的辖境包括今天的江西省(不包括南昌以东)、广东省(不含雷州半岛)等地区。

元至元十五年(公元1278年),设置福建行省,省治设在福州。此后,福建行省经历几次撤并,取消建置。元至正十六年(公元1356年),又以宣慰使司都元帅府改置为福建行中书省。至此,福建再次建省。

元至元十四年(公元1277年),将临安行省的治所迁至扬州,设置江淮行省。管辖两淮、两浙及江东西地,也就是今天的江苏、安徽(皖北)、浙江、江西东北部。

至元二十六年(公元1289年),对江淮行省进行拆分,江北部分和河南组成河南江北行省,省治设在开封。辖境包括今天的河南中南部、湖北大部、江苏中北部以及安徽的中北部。

原江淮行省剩余的部分设置为江浙行省,省治设在杭州。元大德三年(公元1299年),朝廷撤销福建行省,并入江浙行省。江浙行省的辖境包括今天的江苏南部、安徽南部,浙江、福建全省及江西东北部。

元至元二十四年(公元1287年),将中书省辖区的一部分设置为辽阳行省,省治设在辽阳。辽阳行省的辖境包括今天的辽宁、吉林、黑龙江、内蒙古东部四省区及北冰洋、乌苏里江以东至日本海等地区,以及今天的朝鲜半岛北部。

元大德十一年(公元1307年),划出中书省辖区一部分设置岭北行省,省治设在和林(今蒙古国境内)。岭北行省是元朝最北边的行省,其管辖范围北至北海之地,西南至也儿的石河(额尔齐斯河古称),西接钦察汗国和察合台汗国;东南至哈剌温山(今大兴安岭),以勒拿河东接辽阳行省。

元朝政府为了征讨日本,还曾在朝鲜半岛设置征东行省。朝鲜半岛上的高丽国并没有因为征东行省的设置而消失,征东行省的丞相由高丽国王兼任,自辟官属,且财赋不入都省。所以,征东行省只是名义上受元朝的直接管辖,实际上保持了很强的独立性。元朝政府还设立了宣政院(初为总制院),除掌管全国佛教事宜外,还负责统辖青藏高原(今西藏)地区的军政事务。

元朝末年,农民起义爆发后,元朝政府为了镇压起义军,于元至正十二年(公元1352年)设立淮南江北行省,省治设在扬州;元至正十六年(公元1356年)设立福建行省,省治设在福州;元至正十七年(公元1357年),设立山东行省;元至正二十三年(公元1363年),设立广西行省;元至正二十六年(公元1366年)设立福建江西行省。

明朝初期沿袭了元朝的行省制度,但是由于疆域面积的缩小,明朝政府对地方行政制度进行了相应的改革。首先撤销了路的建置,改路为府,行政层级也逐渐简化为省、府、县三级。明朝改革行省制度,效仿宋朝做法,设置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都指挥使司,共同组成省级政权机构,分别掌管行政、司法、军事事务,强化了朝廷对地方的控制,中央集权趋于完善。

明朝将全国统分为两京、十三承宣布政使司,关西七卫,俄力思军民元帅府,斡难河卫。两京是北直隶和南直隶;十三布政使司简称十三司,俗称“十三省”,分别是陕西、四川、湖广、江西、广西、云南、福建、山东、山西、河南、浙江、广东、贵州;关西七卫统治今天的青海和新疆地区,俄力思军民元帅府统治今天的西藏西部和拉达克地区。

明朝的十三司中,除了陕西承宣布政使司辖地合并了元朝的陕西行省、甘肃行省以及部分宣政院辖地外,其他的四川、湖广、江西、广西、云南、福建、山东基本沿袭了元朝的区划。同时还新设了山西、河南、浙江、广东、贵州新的地方行政单位。

龙凤十二年(公元1366年),明太祖朱元璋在元朝江浙行省的基础上,设置浙江等处行中书省,简称浙江行省,后又更名为浙江等处承宣布政使司,民间俗称“浙江省”。

明洪武二年(公元1369年),明太祖朱元璋在元朝江西行省广东道的基础上设置广东行中书省。明洪武九年(公元1376年),改置为广东承宣布政使司。同时,将合浦地区、雷州半岛以及海南岛一道并入广东布政司管辖。

明洪武二年(公元1369年),明太祖朱元璋在河南江北行省分省的基础上设置河南行中书省。明洪武九年(公元1376年),改置为河南承宣布政使司。同年,湖广布政司的荆州府、黄州府、沔阳直隶州归属河南布政司管辖。

明洪武二年(公元1369年),明太祖朱元璋在元朝中书省河东山西道宣慰使司的基础上设置山西行中书省,明洪武九年(公元1376年),改置为山西承宣布政使司。

明永乐十一年(公元1413年),明世祖朱棣在四川布政司贵州宣慰司的基础上设置贵州承宣布政司。之后,四川布政司、湖广布政司以及云南布政司的部分区域归属贵州布政司管辖。

清初承袭明制,地方政权实行省、道、府(直隶厅、直隶州)、县(散厅、散州)四级制,但将明时的布政使司正式改称为省。清初,作为少数民族政权的满清政府为了便于统治明朝故地,仍沿用明制的15个布政使司,只是改北直隶为直隶,南直隶为江南布政使司,即废除了南京为国都的地位。康熙初年,改布政使司为省。为了便于管理,满清政府还将一些区域面积过大的省份进行了拆分。

清顺治十八年(公元1661年),将江南省一分为二,东部称“江南右布政使司”,西部称“江南左布政使司”。清康熙六年(公元1667年),江南左布政司更名为安徽布政司,安徽省建立,安徽之名是取安庆、徽州二府首字而来;与此同时,江南右布政使司更名为江苏布政司,江苏省建立。江苏之名取江宁、苏州二府首字而来。

清康熙三年(公元1664年),湖广行省被分为左布政司和右布政司。湖广行省中的长沙、衡州、永州、宝庆、辰州、常德、岳州7府,郴、靖2州归偏沅巡抚管辖。与此同时,将湖广右布政使、偏沅巡抚移驻长沙,增湖广按察使员缺驻长沙府,湖广巡抚与左布政使司仍驻武昌。湖广行省开始南北分治。

清康熙六年(公元1667年),驻武昌的湖广左布政司改称湖北布政司,设立湖北布政司衙门,湖北省成立;驻长沙的湖广右布政使改称湖南布政使,设立湖南布政使司衙门。清雍正二年(公元1724年),雍正皇帝将“偏沅巡抚”改为“湖南巡抚”,“偏沅”之官制自此废黜。至此,湖南省成为独立的省份。

清康熙六年(公元1667年),将陕西省分为陕西左布政司和陕西右布政司。陕西左布政司更名为陕西布政司,即陕西省;陕西右布政司更名为甘肃布政司,行政中心从巩昌(今陇西县)迁至兰州市,辖今甘肃、新疆、青海、宁夏省区部分范围。至此,甘肃省再次建制。

清光绪十年(公元1884年),满清政府设立新疆省,由巡抚统管全疆各项军政事务,在新疆实行与内地相同的府、厅、州、县体制,新疆的行政中心由伊犁移至迪化(今乌鲁木齐)。

满清政府收复台湾后,于清康熙二十三年(公元1684年)设置分巡台厦兵备道及台湾府,隶属于福建省。清光绪十一年(公元1885年),设置台湾省。

东北作为满清的龙兴之地,长期以来实行军事管理,分别由盛京将军、黑龙江将军、吉林将军管辖。清顺治十年(公元1653年),满清政府设立宁古塔昂邦章京,这也是今天吉林省建制的开始。清康熙十二年(公元1673年),清廷营建吉林城,并命名“吉林乌拉”,吉林由此得名,随后宁古塔将军驻地迁移至吉林城。清乾隆二十二年(公元1757年),宁古塔将军正式更名为“镇守吉林乌拉等处将军”,简称“吉林将军”。

清康熙二十二年(1683年),清廷将吉林将军辖区的西北区域划出,设立“镇守黑龙江等处地方将军”,简称“黑龙江将军”。清康熙三十年(公元1691年),清廷营建齐齐哈尔城。清康熙三十八年(公元1699年),黑龙江将军衙门由墨尔根迁至齐齐哈尔。从此,齐齐哈尔成为黑龙江的首府。这是黑龙江成为一个军事、行政区域,并以“黑龙江”命名的开端。

清朝末年,随着沙俄对东北地区土地的蚕食,东北的疆域面积逐渐缩小。清光绪三十三年(公元1907年),清廷对东北地区行政体制进行改革,从本来设置的将军改设巡抚,原来黑龙江将军辖区改为黑龙江省,吉林将军的辖区改为吉林省,奉天将军辖区改为奉天省。在省之下、府之上设立道以为监察区域。

中华民国建立后,全国的地方行政区划基本沿袭清朝的制度,只是对部分省份的区域和名称进行了更改。民国十七年(公元1928年),国民政府从甘肃省中又拆分出宁夏省和青海省。同年,民国政府将奉天省更名为辽宁省;直隶省更名为河北省;并设置北京、天津、上海等特别市,第二年又改为院辖市(直辖市)。

新中国成立后,全国一级行政单位历经多次变动后,于1965年基本稳定下来。1965年,西藏自治区正式成立;1967年,恢复设立天津直辖市;1979年,内蒙古自治区成立;1988年,设立海南省;1997年,设立重庆直辖市;1997年香港回归祖国;1999年,澳门回归祖国。目前,全国共设有34个省级行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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