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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2次为嫖客介绍卖淫女共收20元介绍费,为何构成介绍卖淫罪?

据报道,辽宁法库县,男子李某某两次为他人介绍卖淫并收取介绍费人民币20元,被检方以介绍卖淫罪起诉。

案情大致如下:年近六旬的男子李某某为了牟取私利,先后两次给嫖娼人员王某某介绍卖淫女杨某某、史某某,并分别收取介绍费10元,被公安机关以涉嫌介绍卖淫罪立案侦查,后被检察机关以介绍卖淫罪起诉到法院。

从法律规定来看,卖淫嫖娼案件中有个奇特现象,卖淫人员和嫖娼人员仅仅属于违法行为,而介绍卖淫或者提供卖淫场所的人员可能涉嫌犯罪。

如该案中,依据《治安管理处罚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对于嫖娼人员王某某和卖淫女杨某某、史某某,最严厉的处罚也就是行政拘留15日,并处5000元罚款。

但是李某某向他人介绍卖淫女的行为涉嫌介绍卖淫罪。《刑法》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相关的司法解释,下列几种情形应被追究刑事责任:一是容留、介绍二人以上卖淫的;二是容留、介绍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三是一年内曾因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被行政处罚,又实施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四是非法获利人民币一万元以上的。

而李某某尽管收取中介费仅20元,非法获利极少,但他向嫖娼人员介绍2位卖淫女,符合容留、介绍二人以上卖淫的情况,构成介绍卖淫罪,应该被追究刑事责任。因此,检察机关以介绍卖淫罪起诉李某某符合法律规定的。

而不少网友觉得处罚太重,因李某某收费20元情节很轻,不应该追究其刑事责任,但介绍卖淫罪不仅仅以牟利多少作为立案标准。

俗话说“勿以恶小而为之”,李某某在其中牟利极少,但毕竟触犯刑法,就应该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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