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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篇文章,带你详细了解古代“登闻鼓制度”

在中国古代,登闻鼓制度是一项非常具有历史意义的司法制度,它起源于早期《周礼》中的“路鼓”制度,随着时间的推移,得到了不断完善和发展。

该制度的主要目的是通过非常规诉讼程序,解决民众的疑虑和不满,沟通社会、获取社会信息。

随着唐宋、明清时期的到来,登闻鼓制度不断创新,设立了专门的申诉机构和多种申诉手段,成为了法定的非常规诉讼程序。

虽然随着清朝的覆灭而逐渐淡出历史舞台,但其在中国古代司法制度中的地位和意义,仍然值得我们深入探究和思考。

古代中国登闻鼓制度的历史沿革

(1)周与汉朝——登闻鼓制度的探索期

从整个古代登闻鼓制度发展的脉络来看,周与汉朝是古代中国登闻鼓制度的探索期,为古代中国登闻鼓制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在古代中国,周朝是登闻鼓制度的起源时期,《周礼》中记载的路鼓和肺石制度,是古代中国最早的文字记载。

西周时期,在周王寝殿门外建有路鼓,并由专门的御仆轮流看守,主要是为存在冤情的人们提供救济渠道,为后世登闻鼓制度的诞生和发展,奠定了基础。

按照当时的律法规定,普通百姓只能到达宫廷的外朝,而路鼓设置在天子诸侯的正厅。因此,只有穷冤失职或有紧急文书加急上报的人,才能够前往路寝击鼓鸣冤,而真正存在冤屈的平民百姓是没有办法做到的,因此路鼓制度,主要是面向能够到达路寝击鼓的穷冤失职的官吏。

另一方面,根据《周礼·秋官》,肺石是诉讼无门的冤民能够申诉冤情的地方。无论是贫弱老人,还是孤苦伶仃者,只要他们的冤情无处表达或不被所在地的府衙处理,则可以前往肺石站三天,并向朝廷的朝士诉说冤屈,当核查属实后,则会惩罚不作为的府衙长官。

肺石制度,主要面向只能够到达外朝的冤抑的平民百姓。

在整个历史发展过程中,相比肺石制度,后来的朝代更倾向于保留和创新路鼓制度,将其看作是一种法定非常规申诉救济程序,并逐步演变为所有人提供申冤上告渠道的诉讼制度。

鼓和肺石制度都是实现上层统治者与下层民生密切联系的重要窗口,但两者也存在一定的差异。

到了汉朝时期,新的登闻鼓形式——“诣阙上书”被提出,旨在解决冤案无法公正处理的问题。

根据汉朝的立法规定,凡是在冤情冤案中权益受到侵害的受害人,均能够向中央司法机关上诉,请求受理冤案。

同时,汉朝还设置了专职管理“诣阙上书”的官职,即公车司马令。

然而,实际上,“诣阙上书”对穷苦百姓而言存在经济负担和格式要求高等问题,限制了其救济功能的发挥。

总的来说,登闻鼓制度在周朝和汉朝时期逐渐发展和规范,形式也日益多样丰富。

(2)魏晋南北朝时期——登闻鼓制度的形成期

在魏晋南北朝时期,皇帝并非只处理国事,也会亲自受理冤案。这种皇帝积极参与诉讼审判的行为,为登闻鼓制度的真正确立奠定了基础。

根据两晋时期的律法规定,上诉必须要由下至上层层递进提出诉讼,严令禁止越级诉讼的情形,但奇冤案件除外。与此同时,为了能够更好地实现下情上达,同时为了真切了解到普通百姓的冤情,两晋时期的朝廷则效仿前朝的做法,正式制定与施行登闻鼓制度。

《资治通鉴一·晋纪四》记述道:“晋惠帝元康元年,刘睬等因卫灌被杀,遂手持黄蟠,敲登闻鼓”。而且据当时的史料记载,皇帝为了掌握寻常百姓的真实生活情况,同时为了倾听民生民意,专门设置了谏鼓和谤木。

汉代郑司农表示早在魏晋时期,便已经出现了“登闻鼓”的表述。《晋书·武帝纪》是已知最早记载了“登闻鼓”的文献,该史书记载“西平人鞠路击登闻鼓,状告的基本为诽谤之事,受理机构将此事上奏给武帝,武帝下旨将其斩首示众。”

由此可见,凡是向朝廷表达冤情所设立的鼓,统一被称作为“登闻鼓”,而这意味着登闻鼓制度的正式确立与实施,它既为平民提供与拓展了上诉的通道,保证了下情上达,又加强皇权统治,促进了司法审判的公平公正。

(3)隋唐五代宋朝——登闻鼓制度的发展期

唐宋时期是中国历史上政治、文化等各方面“百花齐放”的繁华朝代,是中华法律制度发展的黄金时期,也正是由于这种开放自由、内政修明的大发展时期,登闻鼓制度也得以快速发展。

《隋书·刑法志》记载,“隋文帝曾下诏有人有冤屈需要申诉的,必须得依次经郡、州、省逐级申诉,郡、州、省仍然不受理的,才可以到朝廷击登闻鼓。”可见,隋朝时候,必须逐级上诉,不得越级。

隋朝效仿魏晋南北朝时期,设立了登闻鼓制度。另外,隋朝时期还在地方设立了谒者台这一监察机构,主要负责监理伸冤。

然而由于隋朝在历史长河中存在时间短,因此关于其登闻鼓制度的记载相对较少。

唐朝作为历史上的大繁荣朝代,有着一套逻辑严明的法律制度体系。而正是在这一时期,登闻鼓制度也实现了快速发展,无论是表现形式,亦或是相关的政策规定,均得以细化丰富。

例如,唐朝扩大了登闻鼓的存在范围:一是在东西朝堂均设立了鸣冤之鼓,允许冤屈者击鼓申诉;二是邀车驾,允许申诉无门者在皇帝外出巡访时近驾申诉冤情,当然在采取这种上诉渠道时,必须要满足“所述之事属实”、“近驾伸冤方式得体”以及“禁止冲撞车驾或采取自残等极端形式”等基本条件;三是奏书上诉,允许经由三司审判但仍然对判决结果存有异议者,以书面形式向皇帝提出申诉;四是立肺石,允许茕独老幼的冤屈者前往色如赭石的石头上站立,向左监门表达冤情,并由其上报给皇帝。

从古代中国登闻鼓制度的发展史来说,唐朝时期无疑是该项救济申诉制度的鼎盛期,主要取得了两大成就:一是丰富创新登闻鼓制度形式,使之不再局限于击鼓或立肺石,还包括邀车驾、上表等;二是细化规定了登闻鼓制度的限制条件,对其所诉事项、登闻鼓上诉的方式、登闻鼓制度的程序等都有了一定的限制,并且禁止挝登闻鼓之人自毁伤等。

五代时期各朝部分,沿袭了唐朝的登闻鼓制度。

宋朝的经济、政治等各项事业也呈现出欣欣向荣的景象,甚至在法制建设方面更胜一筹。也正是在此阶段,登闻鼓制度的发展也更近一层楼,提出的部分规定不仅具有开创性,而且也让后世望尘莫及。

宋朝继承与发展了唐朝登闻鼓制度的创新做法,同时也创造性设立了专门办理与解决登闻鼓上诉事宜的机构,使得申诉救济工作逐步规范化、体制化:一是登闻鼓院,《晋登闻鼓、唐登闻鼓》中记载道:宋代初期“国初曰鼓司”。

在宋朝初期阶段便设立了鼓司,后将其正式命名为“登闻鼓院”,允许所有存在冤屈、冤抑或对判决结果有所异议的百姓、官吏等,均可以向鼓院反馈,提出诉讼。

其二,登闻检院,《续资治通鉴长篇》中记载道:宋太祖将鼓司改为登闻鼓院,登闻鼓院改为登闻检院,任命右正言知制浩周起与太常垂直史馆路振担任登闻鼓院官员,同时任命枢密直学士吏部侍郎张咏担任登闻检院官员。

宋初时设置了匦院,并于景德年间更名为“登闻检院”,主要作为登闻鼓院的后进程序,即当有冤情冤案或诉讼案件登闻鼓院不受理或无法受理时,诉状者则可以前往登闻检院提出申诉,表明冤情主张。

《宋史》中记载着登闻鼓院与登闻检院的案件受理范围,“登闻检院一般是受理大臣们的进谏之言。登闻鼓院一般是受理官吏的司谏与正言,接受文武百官以及普通民众的进状。”

其三,理检院,在《职官分纪》中记载道:淳化三年宋太宗设置了理检院,并规定经过登闻、鼓司进状之后仍觉得审判结果不公或认定裁决徇私舞弊之人可以前往理检院进行申诉。

可见理检院主要是负责监督与管理登闻检院和登闻鼓院的监管机关,正式确立于宋孝宗时期,允许对上述两大受理机构判决结果不服,或认定裁决徇私舞弊的人前往理检院申诉。

其四,军头引见司,是“军头司”和“引见司”的合并机构,当申诉不被上述三大责任机关受理时,军头引见司则能够作为信息传递机构,将提出申诉之人的申诉诉求上奏给帝王。

综上可见,宋朝不仅沿袭了唐朝登闻鼓制度,汲取了其精华,而且还在专职机构设计上作出了重大创新,不仅新设了登闻鼓的责任机构,而且还设立了配套的监督检查机关,进一步加强对登闻鼓制度的监管,这更有利益于为含冤者伸冤。

(4)元明清时期——登闻鼓制度的成熟期

随着社会发展到元明清时期,登闻鼓制度同同时期的封建制度一样,也开始进入逐步完善的过程。

元朝设有登闻鼓制度,一方面为有冤无处申诉的人提供了上诉的有效路径,另一方面也加强对登闻鼓制度程序等各方面内容的规制。

《古今图书集成·祥刑典·理冤部汇考》中有类似记载,强调凡是击登闻鼓的案件,都必须要上升到近亲亲属被杀害等严重程度,如果有因细小事情敲击登闻鼓的,依法论处。

即登闻鼓案件必须是案情重大且冤抑无处申诉的刑事案件,一般的民事案件敲击登闻鼓将受到惩罚。

明朝在保留前朝路鼓、邀车驾等登闻鼓形式外,还开创性提出了“叩阍”之制,允许存在重大冤情的人,前往宫门外喊冤申诉。

但是为了保证宫殿前的井然秩序,明朝还下令规定只要是叩阍的案件,一律依规处理,严禁以任何理由置之不理,但是叩阍的当事人也需要按律予以惩处。

不仅如此,明朝的登闻鼓制度限制条件更多,监管力度更强,具体表现在:一是细化登闻鼓的案件类型。前朝法律一般都规定必须是有重大冤情的案件,才能启动登闻鼓制度的程序进行上诉,然而,虽然法律有严格限制,但在实际生活中,也有部分民事纠纷案件以登闻鼓形式予以解决,然而明朝则严令限制性质情节较轻、案件性质不严重的登闻鼓案件,明确表示严重程度不高的民事纠纷案件,禁止使用挝登闻鼓等形式申诉。

其二,细化登闻鼓案件的受理程序,表明凡是登闻鼓案件在上诉至皇帝前,都必须要提供“受理”和“不受理”两大意见,以减少不必要的时间浪费,提高案件处理效率。

其三,严格限制死刑犯家属的击鼓伸冤时间,甚至在明朝后期直接废止了“死囚犯家属击鼓鸣冤”的条例,并颁布了相关禁令。

其四,加大了越诉的惩罚力度,指出未按照程序提出上诉的冤屈者,如若情节较为严重,可处以“戍边”、“充军”等严厉惩处。登闻鼓制度在各朝代的演变与发展中,趋于成熟完善,无论是相关执行机构,亦或是配套的落实规定,均较为完善。

清朝登闻鼓制度案件的处理方式经历了一个逐渐发展完善的形成与变迁过程,至清末法律改革之前,一直比较稳定。

(5)登闻鼓制度的衰亡

到清末时期,司法制度全面革新,除了对相关律法规定修订完善外,还设立了统一的司法机关部门,即“大理院”,要求其统一受理各类京控案件。

宣统二年,清朝执政政府更是下令强调:各衙门的京控受理事宜必须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统一转移至大理院集中处理,且凡是地方军民前往京师都察院等机关提出申诉的人,无论民事还是刑事,都应驳回令该原告自己到大理院呈控。

大理院及其职能的立法规定,标示着我国登闻鼓制度向新型司法制度的转变,而其“直接向皇帝陈诉”的做法,也随着清朝的没落和毁灭也正式消失殆尽,湮没于历史长河之中。而清朝的灭亡,也宣告着拥有上千年历史的登闻鼓制度,从此不复存在。

等稳固制度的积极作用

(一)减少冤狱,标榜仁治

“仁治”和“德治”是西汉时期后历代皇帝所追求与标榜的治国原则,而这主要体现在于体恤民情,谨防滥杀无辜。

从实践来看,登闻鼓制度在慎刑恤罚,体恤民情等方面发挥显著作用,为一些受到重大冤屈的平民平反昭雪。

《宋史·刑法志》曾经记录了太宗、真宗亲力亲为审查登闻鼓案件的经过。其中,在开封女子李尝击鼓案平反后,太宗便派遣侍御史李范等人,分往江南、两浙等地方查明真相,并审决刑狱。

此外,清朝杨乃武与小白菜冤案也因登闻鼓制度叩阍成功,还当事人清白。

由此可见,在古代社会诉讼体系尚不健全,清官数量匮乏的情形下,登闻鼓制度作为一种特殊的诉讼制度,在拓展平民救济渠道,减少冤案率等方面具有积极意义。

(二)下情上达,缓解社会矛盾

中国历代一些比较清醒的封建统治者都认识到,下情能否上达是关系到国家治乱的一个重要因素。

封建统治者之所以保留与创新登闻鼓制度,主要原因在于它能够下情上达,加深最高统治者与民众的密切联系,化解社会矛盾,疏解民怨民愤。

(三)督促各级司法官吏严格执法

通过登闻鼓案件,能够反映地方官或司法审判机关,是否存在贪腐或滥用职权的行为,能够督促与引导其公正执法。

同时,登闻鼓制度还能够为冤屈者提供伸冤救济路径,从而使得部分判官在判决时有所顾及。封建统治者往往把申冤者的多寡作为判断各级司法官吏执法好坏的重要依据。

登闻鼓制度的历史局限性

在古代社会,受交通不便利等客观原因,冤屈者击登闻鼓所花费的代价较大,既需要大量的盘缠,以确保自己能够顺畅到达京城呈控,又需要耗费精力,跋山涉水。

然而,被地方官打压的人通常是穷苦的老百姓,他们收入微薄,根本不足以支撑其上京呈控,而且为了避免引来其他祸灾,他们对于上级申诉也常常怀有恐惧心理。

另外,最高统治者每天处理的事务繁忙,精力有限,因此并不能快速处理登闻鼓案件。正如《汉书·刑法志》所言天下两千多所监狱中又关押着多少含冤入狱的人呢。

由此可见,在大量的冤狱当中,真正能够击登闻鼓上诉于皇帝并获得公正裁决的极少。

除了要付出精力、钱财等代价后,登闻鼓案件即便传达至最高统治者或者法定司法审判机关,仍然面临是否受理的困境。

在历朝历代中,不少冤屈者为了引起当权者的注意,同时为了保证案件能够快速受理,不惜以蔫耳、赘面等自残的方式击登闻鼓,这显然与登闻鼓制度为民请命、为民诉讼的初衷背道而驰。

在唐宋时期,因律法严令禁止以自杀自残等手段击登闻鼓,这类现象才有所缓解,但是即便如此,仍然反映了登闻鼓制度实施困难的客观现实。另外,从审判的视角而言,帝王拥有最高统治权利,站在权力场的核心,能够罔顾事实,完全凭借个人意愿作出判决,而这同样也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登闻鼓案件判决结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此外,击登闻鼓申诉到皇帝的案件是否受理,及能否得到及时公正处理,很多情况下与皇帝自身的素质、登闻鼓案件的多少、处理登闻鼓案件效率的高低等也有很大关系。

再次,由于古代中国根深蒂固的厌诉、止讼思想,因此各朝各代均对登闻鼓制度的使用作出了严格限制,如唐宋时期则明文规定禁止越级上诉,同时明确说明了击登闻鼓状告不实者所遭受的惩罚。

也就是说,即便当事人通过登闻鼓制度证明了自己的清白,或者伸张正义,但是仍然也可能遭受到一定的刑责,而这不可避免地会让当事人,在选择是否启动登闻鼓制度时而有所犹疑,从而加剧了其实践应用的局限性。

此外,在清末时期,“细故混争”案件激增,而这则加大了登闻鼓案件判决的难度,而且也严重扰乱了司法审判的秩序。

在这一时期,封建统治社会涌现出一批刑名幕吏等“讼棍”,他们作为中间人,辅助当事人进京击登闻鼓诬告,甚至还出现了代人叩阎的职业人员。

这些社会群体的出现,大大弱化了登闻鼓制度存在的价值,而且也加剧了朝廷司法审判的负担,迫使登闻鼓未结案件远远多于已结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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