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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眼观察】有流量无安全的网红景区难“长红”

近日,“网红浮桥汽车落水”一事多次登上微博热搜,引发关注。

据湖北恩施宣恩新闻网发布情况通报称,5月16日11时19分许,宣恩县珠山镇狮子关景区一商务车从水上浮桥落水,车上载有8人,3人脱险上岸,5人搜救上岸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目前景区已暂停营业,善后事宜及事故调查正在有序开展。

本是一次愉快的旅行,却因事故落水后,5条鲜活的生命就此逝去,这也是此次事故备受关注的原因之一。此次事故是否涉及刑事追责,是部分网友关心的一个问题。值得警醒的是,根据我国刑法第134条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当然,此次事故中,是否存在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的情形,仅依靠目前公开报道的情况,尚不能下结论。据媒体报道,浮桥沿线缺救生圈、邻水护栏已有破损等,这些景区曾被指出的隐患均已验收通过;也有游客认为,事故发生后,水中漂着的一个救生圈,是车落水时撞断栏杆,一起掉进水中的。具体事实如何,有待调查。

在流量效应带动下,打造“网红”景区成了一些传统景区发展的“救赎”之路,值得肯定。但需要明确的是,旅游经营者应当遵守法律规定的法定义务,保证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这一要求对获得“流量密码”的网红景区更为关键。

也就是说,即便景区未存在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的情形,也将面临是否尽到了合理限度范围内安全保障义务的审视。根据旅游法第42条的规定,景区开放应当具备的条件之一,是“有必要的安全设施及制度,经过安全风险评估,满足安全条件”。此外,游客购买景区门票后,意味着景区与游客之间达成了约定权利义务的协议,即旅游合同。因此,保证商品和服务的安全性,是景区经营者应当履行的约定义务,比如在可能发生危险的区域设立明显的标志牌,对容易发生险情的区域加强巡逻监控等。

那么,如何判断景区经营者是否适当全面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这需要更为全面细致的调查。但有这样一个细节:或许正是因为“车辆行驶在浮桥时,水会打湿浮桥,司机明显会有一点打滑的驾驶感”,景区才作出了“限速20公里/小时”的规定。然而遗憾的是,根据游客所言,“尽管浮桥沿路有限速20公里/小时的标识,但似乎没有针对限速的管理方法”。

诚然,景区从预防事故发生的角度出发,完善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将各项防范措施落细落实,是其职责所在。而作为游客,更应加强安全意识和规则意识,遵守相关的安全注意义务,做好风险评估,遇到有一定危险性的项目,不要心存侥幸,更不要去触碰有关规定中明确的安全禁区。

面对社会热点,难免众说纷纭。该起事故中,景区经营者是否有违法违规之举?是否尽到了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游客是否遵守了相关的安全注意义务?……这些问题尚须等待调查结果公布后,才能进一步确定。

不妨更多思考下,如何让每一座网红景区的蜿蜒“浮桥”,除了有“人在桥上走,如在画中游”的诗意,更有让游客“乘兴而来,平安而归”的诚意?

(来源:检察日报·法治新闻 作者:史兆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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