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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进一步规范涉企收费,推动减轻市场主体经营负担

记者 杨璐

近日,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共分为5个方面、23项重点任务、77条具体措施。

《实施意见》聚力聚焦各类市场主体在办事创业、经营发展等过程面临的痛点难点堵点,着力解决设置隐性门槛、违规涉企收费、涉企服务不落实、涉企监管不公正等问题,规定了解决当前紧要问题的政策措施和持续完善的长效机制。

坚决杜绝逐利执法

严禁下达罚没指标

山东将进一步规范涉企收费,推动减轻市场主体经营负担。《实施意见》从严格规范政府收费和罚款、推动规范市政公用服务价外收费、着力规范金融服务收费、清理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着力降低物流服务收费等方面,提出了15条落实措施。

其中,严格规范政府收费和罚款方面,《实施意见》要求,及时公开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不得违规新设涉企收费项目,严厉查处强制摊派、征收过头税费、截留减税降费红利等行为。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设定行政处罚,依法全面准确实施行政处罚,坚决杜绝逐利执法,严禁下达罚没指标。定期组织立法后行政处罚实施情况评估,对不符合上位法规定、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明显过罚不当等情形的不合理罚款规定,及时提出修改或者废止建议,坚决防止以罚增收、以罚代管、逐利执法等行为。

2022年12月底前,完成交通物流、水电气暖、地方财经、金融、行业协会商会及中介机构等领域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工作,重点查处落实降费减负政策不到位、借疫情防控违规设立收费项目、不按要求执行国家和省已出台惠企收费政策等行为,坚持对违法违规收费行为“零容忍”,切实减轻各类市场主体负担。

水电气热通信有线电视等

坚决制止强制捆绑搭售

推动规范市政公用服务价外收费方面,定期修改发布《山东省定价目录》,加强水、电、气、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市政公用服务价格监管,坚决制止强制捆绑搭售等行为,依法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收取不合理费用等违法违规行为。

山东将完善非电网直供环节电价管理制度,严厉整治违规收费行为,非电网供电主体除损耗费用外,不得随电费向终端用户加收其他任何费用。供电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电价政策,做好宣传和解释工作。指导各市结合实际,制定完善支持性政策,对符合供电企业接收标准的终端用户实行直接供电到户和“一户一表”。

山东提出,督促商务楼宇管理人等及时公示宽带接入市场领域收费项目,及时办理相关价格投诉举报,严肃查处限制进场、未经公示收费、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违法违规行为。

适当减免账户管理服务等收费

山东将着力规范金融服务收费。《实施意见》要求,规范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和收费行为,加强金融产品和服务收费流程管控,强化服务外包与服务合作管理,加强与消费者产生直接联系的第三方合作收费情况的管理,设定服务价格行为监管红线。做好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利率水平监测,严格规范利率外各类融资收费行为,适当减免账户管理服务等收费,实现新发放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利率保持在合理水平。

山东将重点整治银行未按规定披露服务价格信息、超出价格公示标准收费、只收费不服务或少服务、未提供实质性服务而收费等问题,查处利用优势地位转嫁应由银行承担的费用、贷款强制捆绑金融产品或服务、未落实国家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银行服务收费优惠政策和措施、执行内部减免优惠政策要求不到位等行为,督促金融机构做好明示贷款年化利率工作。

同时,鼓励证券、基金、担保等机构进一步降低服务收费,推动金融基础设施合理降低交易、托管、登记、清算等费用。支持省级政府性融资担保龙头机构在可持续经营的前提下,继续实行优惠再担保费率。

严格查处强制入会并收取会费

清理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方面,《实施意见》提出,将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情况纳入年报、等级评估、“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审计重点内容进行监督管理。依托“信用中国”网站,集中公示并动态更新收费项目、收费性质、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及依据等信息,督促行业协会商会建立收费信息主动公开长效机制。严格查处强制入会并收取会费、通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费等行为。

研究制定关于促进行业协会商会健康规范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强对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的指导监督。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参与行业立法、规划、数据统计、评估评价、诚信体系建设等工作;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制定行规行约,规范行业和会员的生产经营行为;引导行业协会商会依法在服务企业发展、规范市场秩序、开展行业自律、制定团体标准、维护会员权益、调解贸易纠纷等方面发挥作用。

强化口岸、货场、专用线等货运收费监管

着力降低物流服务收费方面,《实施意见》提出,强化口岸、货场、专用线等货运领域收费监管,定期公布《山东省进出口环节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港口收费目录清单》。加大海运市场监管力度,对港口企业、船公司、船代公司等收费行为进行自查自纠,督促船公司及船代、货代、堆场、报关等环节严格执行价格法律法规,依法查处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

山东提出,创新推广公铁联运、铁水联运等多式联运组织模式,加快推进铁路水路设施和铁路专用线建设,持续推动大宗货物和集装箱中长距离运输“公转铁”“公转水”,在确保安全规范的前提下,推动建立集装箱、托盘等标准化装载器具循环共用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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