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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拟对梦洁股份及姜天武等行政处罚400万元并予警告

北京商报讯(记者 孔文燮 刘小云)在梦洁股份及董事长等人被立案调查不到20天,调查结果出炉。2022年12月12日,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梦洁股份”)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经查明,梦洁股份及姜天武等相关当事人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关联交易等行为涉嫌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整改及配合调查的情况,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拟决定对梦洁股份及姜天武等相关当事人实施的行政处罚共400万元并给予警告。

图片来源:深交所官网截图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原文显示,2021年度,梦洁股份通过员工、供应商、设立基金等渠道,以转账、支付基金管理费、股权投资等方式,由董事长姜天武(原实际控制人)、副董事长李菁、董事会秘书李军、董事李建伟、原持股 5%以上股东张爱纯共同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发生额合计约为 1.16亿元。2022年一季度,梦洁股份通过员工、子公司资 金周转等方式,由姜天武、李菁、李军、李建伟、张爱纯共同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发生额合计为1800万元。上述资金占用构成非经营性关联交易。

对于梦洁股份的违法行为,梦洁股份原实际控制人姜天武组织指使从事违法行为,未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指使”的违法行为。同时,姜天武作为公司董事长授意实施资金占用行为,副董事长李菁、董事会秘书李军指使并实施了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未按规定予以披露,均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董事李建伟、原持股5%上股东张爱纯知悉、参与上述行为,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相关当事人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关联交易等行为涉嫌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整改及配合调查的情况,中国证监会拟决定,对梦洁股份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对姜天武给予警告,并处以13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梦洁股份原实际控制人罚款70万元,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60万元;对李菁给予警告,处以60万元罚款;对李军给予警告,处以60万元罚款; 对李建伟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对张爱纯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上述罚款共计400万元。

此前2022年11月23日,梦洁股份发布公告称,公司及董事长姜天武,副董事长李菁,董事李建伟,董事、董事会秘书李军,股东张爱纯于2022年11月22日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及姜天武、李菁、李建伟、李军、张爱纯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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