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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宵节来了 这些事情你需要关注

本文转自:人民网-吉林频道

春节的喜庆气氛还未散去,元宵节的欢乐氛围已接踵而来,是不是很多人又开始蠢蠢欲动,想过一把“鞭炮瘾”?在阖家团圆之际,当然少不了和家人一起闹元宵、猜灯谜、赏烟花……但这避免不了人流量多,交通堵塞等情况,同时也大大提高火灾、安全隐患等风险。那么怎样燃放更安全呢?这个小贴士请收好。

选好场地

燃放烟花爆竹要在空旷的、安全的地方燃放。不得在房屋建筑的走廊、楼道、阳台、屋顶燃放;不得在加油站、变电站、高压线、燃气调压站、草场山林、文物古迹、易燃易爆危险场所等附近燃放。

法条链接:

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条规定,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一) 文物保护单位;(二) 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三) 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四) 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六)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安全燃放

燃放前应仔细阅读烟花爆竹上标注的燃放安全注意事项,按照说明书要求将烟花爆竹平稳放置在地面燃放。点燃后,应立即远离到安全位置观看,如出现不响等异常情况,请不要马上靠近,一般等待15分钟后再去处理。

法条链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违反本法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过失引起火灾的,违反本法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民法典 》第八章 第一千二百三十九条 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高放射性、强腐蚀性、高致病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

存放安全

家庭尽可能不要过多、长期储存烟花爆竹;不要将烟花爆竹放在潮湿、靠近火源的地方存放,以免发生危险。烟花爆竹属于危险物品,我国有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条例,对于私存烟花爆竹的行为,情节轻微的,会受到治安处罚。

法条链接: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双辽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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