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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孕妇生子一尸两命,丈夫发现”白色纸团”,法院判医院赔143万

2016年,青岛一名39岁的高龄孕妇在生产时,因为难产一尸两命,本来幸福的一家人在一夜之间支离破碎。

本以为是天灾人祸,却没想到这件事情居然另有隐情,孕妇的死亡竟然跟所在的私立医院有着莫大的关系,最后,一个纸团道出真相。

白先生和姜女士已经结婚十几年了,两人还有一个可爱的女儿,但是两人觉得,一个孩子太孤单了,于是就打算要一个二胎。

很快白先生和姜女士就经营了一家广告公司,等到时机成熟的时候,两人开始筹备二胎的事情。

终于在姜女士39岁的时候,她去医院检查的时候,发现自己还真是怀孕了,当时姜女士的情况已经算是高龄产妇了,一家人对于姜女士的身体情况都非常的上心。

夫妻二人在朋友的介绍下住进了贝贝仁和妇产医院,因为是高龄产妇,白先生还特地找来了院长栾强亲自负责自己的妻子。

很快,不好的状况便发生了,姜女士很快就被检查出了胎位不正,这样的情况很不利于生产,而且非常容易造成难产。

检查结果到栾强的手里的时候,栾强建议姜女士选择剖腹产,因为在这种状况下,剖腹产是最稳妥的方法了。

听从了院长栾强的建议,白先生直接预约了当时价值一万多的病房,为孩子的降生做充分的准备。

可当一切都收拾好,准备好了之后,栾强再次来检查的时候,发现孩子已经自动转了回去,胎位已经变得正常了,不需要剖腹产了。

这个消息让白先生夫妇松了一口气,只要孩子健康,什么都不重要。

栾强告诉姜女士,接下来只要等着预产期到来,等待顺产就可以。

白先生和姜女士却表示,如果不剖腹产,这一万多的病房不是白住了,还询问身旁的护士能不能退。

护士当然跟他说是不能退的,但白先生和姜女士都觉得自己这样吃了大亏,纷纷开始询问院长栾强有没有其他的解决方法,能够让他们不损失这么多的。

栾强思考了很久之后,表示,如果催生的话也是可以的,就是风险稍微大一点,但是以现在的医疗技术是完全没有问题的。

白先生夫妇非常相信栾强院长的医疗技术,于是纠结了很久之后表示自己同意催生,双方还签订了一份协议书。

就这样,在当天晚上,医院就给姜女士用上了催产药。

可就当一家人安心等待孩子降临的时候,姜女士的身体就出现了状况,肚子开始无征兆的疼痛,不停的在病床上呻吟。

陪床的白先生赶紧找来了值班的医生,值班医生检查过之后,发现姜女士并没有宫缩,阵痛的原因再试还没有找到。

于是白先生就直接跑到了他信任的栾强院长的办公室,却发现栾强根本就不在医院。

这让白先生非常的生气,因为当初他们明明说好的,栾强是姜女士的主治医师,要接生的医生应该也是栾强才对。

可现在妻子刚刚用上催产药,栾强就撒手不管了,算是怎么回事?

栾强接到白先生电话的时候很平静,表示自己看过病历,姜女士和孩子不会出事,还嘱咐值班医生给姜女士打了一针止痛。

打完止痛之后果然不那么难受了,姜女士便缓缓的睡着了。

但到凌晨的时候,去查房的护士突然发现姜女士陷入了昏迷,于是赶紧叫来值班的医生,姜女士也被送去了手术室。

白先生在手术室门前左右踱步,最后等来的却是孩子已经保不住,妻子也危在旦夕的噩耗。

孩子在从姜女士腹中取出的时候,已经死亡,姜女士因为羊水栓塞呼吸非常的薄弱,需要立刻转院。

最后,姜女士在转院的路上停止了呼吸。

白先生原本幸福的家庭,在一夜之间支离破碎,妻子还未出生的孩子全都离开了人世。

痛苦不已的白先生找到栾强,想讨要一个说法,刚冲进办公室,就看到栾强将一个纸团塞进了口袋。

一看到栾强一脸紧张的样子,白先生就知道她是心里有鬼,于是上前将纸团抢了过来。

栾强紧张的想要制止,但已经为时已晚。

白先生将手中的纸团展开的时候,发现正是妻子的病例。

但病历上的话却让白先生傻眼了,因为两份病例是不一样的,妇产科医院的病例上写着,转院时已无生命体征,另一份上面却写着心跳微弱。

强烈的预感告诉白先生,这份病历一定有问题,妻子的事情一定跟这个医院脱不了干系。

于是便将贝贝仁和妇产医院告上了法庭,表示是医院的误诊才导致自己妻子和孩子的死亡的。

法院很宽就对案件进行了受理,并开始走访调查。

发现栾强不仅仅有误诊的行为,还有伪造病例,试图掩盖事实真相的行为。

而且当时姜女士怀孕是三十九周,按理说不能运用欣普贝生类的催产药,因为这一类的催产药只能用在四十周以上的孕妇身上的。

栾强不顾手术的风险,直接对姜女士使用了催产药,导致了胎儿提前产出,造成了产妇死亡损失。

虽然在使用催产药之前是经过家属同意的,但栾强并没有将使用后会出现的所有风险全部告知家属。

而且白先生和医院签订的同意使用催产药的协议也是存在漏洞的,非常不利于白先生现在的情况。

当所有的事实证据摆在栾强面前的时候,她还是强硬的解释着自己行为的合法性。

表示自己书写两份病例是因为第一份病例表述的不清楚,所有才会重写,催产素的使用也是跟家属签了协议的。

使用催产素本来就是有风险的,既然家属同意了我们就没有权利阻止。

但在众多证据面前,栾强的解释显得非常的无力。

最后,在2017年,法院经过多方的调查和取证,确认了贝贝仁和妇产医院医院误诊和伪造病例的行为。

宣判贝贝仁和妇产医院医院将赔付143万元人民币给白先生。

对此医院一方非常的不服气,多次提起上诉,但都被法院驳回了,作为院长的栾强也受到了相应的惩罚。

虽然白先生达到了高达143万元人民币的巨额赔款,但他的妻子和孩子却永远的离开了,本来幸福的家庭,就是因为医院的误诊,变得支离破碎。

白先生也为自己之前的决定愧疚不已,如果不是自己不愿意舍去那预约病房的一万块钱,让妻子顺产的话,后来的事情就都不会发生。

现在的白先生身边,只剩下可怜的,失去母亲的女儿。

1.我国民法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的规定

《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民法》关于医疗损害责任采用过错推定原则。

存在法律规定的上述情形时,即使被害人没有证据证明医疗机构具有过错,也可以根据过错推定原则追究医疗机构的责任。

本案中,贝贝仁和妇产医院存在伪造、篡改病例的行为,推定其主观具有过错。

《民法》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

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在诊疗活动中负有对患者说明病情、治疗方式及其附带医疗风险的义务,未勤勉、忠实的履行上述义务的,应当对患者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贝贝仁和医院虽然经过白先生的同意,但未如实纤细告知打催产针的通常适用情形以及风险。

白先生陷入错误认识,签署同意书,最终导致悲剧的发生,对此医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刑法对该社会现象的调整

《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 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案中,栾强不仅仅有误诊的行为,还有伪造病例,试图掩盖事实真相的行为。

欣普贝生类的催产药只能用在四十周以上的孕妇身上的,姜女士怀孕是三十九周。

栾强并没有将使用后会出现的所有风险全部告知家属,并且不顾手术的风险,直接对姜女士使用了催产药,导致了胎儿提前产出,造成了产妇死亡损失。

医疗事故罪主体必须是医务人员,主观上具有过失,行为与结果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导致白先生妻子、孩子的死亡,符合医疗事故罪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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