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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4次侵犯07年小姨,庭上狡辩系其自愿应无罪!法院:十年!

毁三观了,相关媒体报道,广东佛山一男子利用与07年出生的小姨共同家庭生活的便利,竟然在家中趁无人之际侵犯小姨4次。男子极尽违反道德伦理的行为一经报道,引发众怒。

可更毁三观的是,扒开相关判决,男子在庭中极力为自己辩护,毫无悔意,认为自己之所以会做出这样的行为,完全是小姨自愿的,自己应该无罪。

天理昭昭,犯罪就是犯罪,任其如何狡辩,也逃不过法律的制裁,最后在查明事实,结合相关证据的情况下,法院数罪并罚,重判男子十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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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男子周某并非广东佛山本地人,为了生计常年四处奔波,后其在朋友的推荐下,便到了佛山安顿务工,务工期间,周某认识了徐女士,二人谈了一段时间恋爱,就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

二人结婚后,徐女士07年出生的妹妹到佛山投奔,就这样,周某、徐女士以及其07年出生的妹妹共住一屋檐。

知人知面不知心,谁也没想到,周某平时的热情全是伪善,共住一屋檐,也为后来周某的犯罪提供了便宜。

2020年4月,周某带着徐女士姐妹二人一同回到江西赣州老家探亲,本来看似愉快的旅程,却是徐女士妹妹噩梦的开始,在江西赣州老家,周某趁无人之际,强行亲吻了才13岁的小姨。

事情发生后,因为年纪小,且自己姐夫这般恶魔的行为确实将07年的小姨吓坏了,不敢声张。

经此一事,周某越发大胆,在共同生活期间,周某掌握了妻子外出工作的时间规律。

2021年7月上旬、8月上旬、中旬,盘算自己与小姨单独相处时间的周某,最终还是伸出了自己的魔爪,一个月内,趁妻子外出之际,强行与07年出生的小姨发生了4次关系。

历经此事,徐女士见自己的妹妹经常精神萎靡不振,且出现严重精神恍惚,不能上学,才意识到妹妹肯定出了事情,经过盘问,方知周某侵犯了自己妹妹,随即选择报警。

警方接到报案,迅速将周某刑事拘留,随后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可庭上,周某极力为自己辩护,毫无悔意,认为自己之所以会做出这样的行为,完全是小姨自愿的,自己应该无罪。

周某的狡辩会得到支持吗?

自愿就不构成犯罪?《刑法》强奸罪入罪规则有答案

顺德区人民法院

《刑法》条文强奸罪入罪标准有二,即一系是否违背意愿,二系是否主观明知未满十四周岁。

相关法条: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从法条中不难看出,《刑法》上明确规定,强奸罪的入罪标准有两种:

一种针对已满十四周岁女性,是否违背妇女意志系关键,即有无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具有相当性的手段,强行违背其意愿与之发生关系,有则构成强奸罪。

反之,如果不违背妇女意志,且妇女出于自愿的话,确实是不会构成犯罪的。

另外一种情形,是针对未满十四周岁幼女的,即是否明知幼女年满十四周岁,明知包括了应当知道、应该、可能知道。

如果明知对方未满十四周岁,强行与之发生关系的,一概构成强奸罪,如果不明知,则需要进一步判断行为的是否“主观明知”。

关于“主观明知”判断,《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19条做了明确规定,十二岁以下,不管明知不明知,只要发生关系,就构成强奸罪;十二岁到十四岁,因为一些幼女发育过早,因此遇到性侵时,需要从其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判断行为人是否“主观明知”。

结论:自愿并非不会构成犯罪。

本案的周某采用何种标准定罪,主要在于小姨被侵犯时年龄是否年满十四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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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周岁是一个女孩是否为幼女的节点,十四周岁以下的,是幼女。比如对于强奸幼女的,要从重处罚。18岁以下为未成年,十四岁以下为儿童,以上为妇女,十四岁的法律界定通常用于区分强奸对象是否为幼女。

为何作出这种规定?因为未满十四周岁自愿发生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在性的认知上是不成熟的,其所做的承若亦是法律上不承认的,也就无效,一方面防止了行为人以被害人自愿为由,实施侵害,以此认为不是犯罪,另一方面也对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起到保护作用。

《刑法》第九十九条规定:以上、以下、以内之界定本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

仅就本案的强奸而言,周某是2021年7月上旬开始侵犯07年出生的小姨,按照年龄计算,此时小姨的年龄十四岁有余,也就是说,《刑法》第19条规定的以上、以下、以内,均不在其本数内,而是略大于。

因此,周某对小姨的侵害,就不再适用第二种标准,而采用第一种标准,即“是否违背妇女意愿”。

周某是否违背妇女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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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在探亲之时就已经进行了强行亲吻的猥亵行为,之后还掌握了妻子外出工作的规律,说明周某蓄谋已久,其是具有强奸的故意的。

2021年7月上旬、8月上旬、中旬,周某出于强奸的故意,趁妻子外出之际,在一个月内,客观上实施了侵犯行为,先后侵犯07年出生的小姨4次。

周某已然构成强奸罪,符合《刑法》关于强奸罪的规定。

对周某的强奸罪如何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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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强奸妇女一人一次且既遂的,应当在有期徒刑3到6年确定基准量刑;每增加一次的,增加基准量刑6到9个月有期徒刑;被害人是未成年人的,将从重处罚。

也就是说,周某先后4次实施强奸,其强奸罪的基准量刑为有期徒刑6年到9年。

法院审理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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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多次侵害未成年人属于情节严重,且其行为已造成了徐女士妹妹辍学在家的严重后果,故应当从重处罚。

同时周某构成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强制猥亵罪,数罪并罚,并决定对其执行有期徒刑10年。

最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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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如何狡辩,在证据和事实面前也会被一击即破,10年有期徒刑够周某喝一壶。

但本案也再次警醒我们,警惕熟人作案是预防未成年遭受侵害的重中之重,切不可不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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