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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岁男童不慎撞到女孩,遭女孩父亲高举暴摔,公安:15日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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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子之心是父母的天性,可因为孩子无意间的一次碰撞,家长就去动手伤害孩子是万万不可的。

案件回顾

5月15日广西贵港,女孩本应在儿童乐园度过快乐的一天,可随着他的爸爸的动手推人后,这一切都变得不一样了。

一位6岁男孩本在游乐场玩耍奔跑,想从女孩与女孩父亲之间的缝隙中过去,却不小心碰倒了女孩。

本就是孩子们玩耍之间的正常碰撞,可在一旁女孩的爸爸看见后却急了眼,以为自己的女儿被欺负了。当即冲了上去要为自家宝贝女儿“讨个公道”。

他先是从背后推倒男童,而男童起身后有些不知所措,想绕开男子却没有成功。

因为女孩爸爸似乎是觉得这样不解气,又在男孩站起后狠狠推倒男孩。

最后一次尤为过分,他竟抱起男孩高举头顶并将其重重摔下。

幸好游乐园为保障孩子们的安全玩耍,早在地面做好了安全措施,这才避免了男孩受伤。

男孩的奶奶在一旁看到此景立马冲过来,指责女孩父亲的无耻行为,女孩父亲还讲的头头是道,认为自己没有做错,就此双方发生激烈的争吵。

男孩家长已报警,并表示听说女孩家长属于惯犯不会接受和解,希望警方严肃处理。

经过警方的立案调查,女孩父亲因殴打他人,已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

以案释法

动手打人本就是不对,何况是对一位仅仅四岁的孩子。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殴打伤害他人应处以拘留和罚款,殴打不满14周岁的人属于加重情节,应当被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的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案件中,女孩父亲三次摔打4男童已经属于加重情节,并在游乐场这么多人的情况下实施的摔打行为,造成的社会影响恶劣,对孩子的身心健康也造成影响。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合理合法。

其次由于游乐场的经营者监管不到位,没能及时发现并制止事件发生,因此游乐场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依照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事情发生时并没有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制止,这也是造成发生的因素之一,假如游乐场工作人员及时制止,可能就不会有第三次最狠的一次摔打。因此游乐场要承担一定责任。

但《民法典》另有规定,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依照上述规定,游乐场被追责承担的责任后,可以向实施殴打行为的家长进行追偿,让女孩家长对游乐场的损失进行赔偿。

小结

爱子之心为父母之本能,但案件中女孩父亲不分青红皂白就对一名手无缚鸡之力的4岁儿童动手,这不仅违反法律规定,更应该受到道德的谴责。

而且为人父母应该为孩子做一个良好的表率,女孩父亲的行为对两个孩子的心理都造成一定的影响。

在这样类似的事件应当先弄清事实,再选择适当的方式进行处理。可对其进行口头教育或者找对方家长问责。

对于此案大家有什么看法?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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