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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将加强对入河入海排污口整治

本文转自:人民日报客户端

《辽宁省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近日印发,按照方案要求,2022年底前,各市政府制定出台实施方案,深入开展排污口排查核查,加快推进规范整治,强化监督管理。2023年底前,基本完成辽河、浑河、太子河、大小凌河、鸭绿江等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以上干流及一级支流入河排污口和沿渤海城市入海排污口整治。2025年底前,基本完成全省流域河流、湖库、海域排污口整治。

“谁污染、谁治理”确定排污口责任主体

方案要求各市要按照“有口皆查、应查尽查”要求,以前期溯源排查工作为基础,依托全省入河入海排污口动态台账,对辖区内排污口进行全面深入摸排,进一步核准各类排污口的分布及数量、污水排放特征及去向、排污单位基本情况等信息,及时掌握新增排污口状况,实现排污口排查全域覆盖。

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和政府兜底的原则,开展溯源分析,查清排污口对应的排污单位及其隶属关系,确定排污口责任主体,建立责任主体清单。

对于经溯源后仍无法确定责任主体的,由属地政府作为责任主体,或由其指定责任主体。

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

整治工作应以主要流域、海域截污治污为重点。能够立行立改的,要立即整改;对严重超标或明显影响水环境质量改善的排污口,应集中力量集中时间解决一批、整治一批。对确有困难、短期内难以完成排污口整治的,可合理设置过渡期,明确目标任务,整治完成一个、销号一个。排污口整治可结合黑臭水体整治、消除劣Ⅴ类水体、农村环境综合治理及流域(海域)环境综合治理等统筹开展。

各市政府按照“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的要求逐一明确排污口整治方向、完成时限等,最终形成“一口一策”整治清单及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组织责任主体开展分类整治。

经整治予以保留的排污口须进行登记,排污口设置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便于现场监测和监督检查。除村屯雨污混排口、小型自然沟渠类农田退水口等以外,其余入河排污口均须设立标识牌。入海排污口标识牌设立应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严格按照规范设置 依法依规实行审核制

严格按照国家要求,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新设、改设或者扩大入河排污口的设置依法依规实行审核制。对未达到水质目标的水功能区,除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外,应当严格控制新设、改设或者扩大排污口。

排污口审核、备案信息要及时依法向社会公开。除应由生态环境部相关流域(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负责设置审核的排污口外,全省入河排污口严格按照辽宁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要求实施审批。可能影响防洪、供水、堤防安全和河势稳定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应征求有管理权限的流域管理机构或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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