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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前夕,南阳晚报记者深入法院采访以案释法—— 法律撑腰 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当下,如何提振消费信心,促进南阳高质量跨越发展,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前夕,记者深入南阳市法院系统,挖掘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8起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希冀通过典型案例的司法力量,引导消费者积极理性维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断提高消费者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同时也提醒广大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营造良好市场秩序和消费环境。

嫌分店健身场地太远不想去

法院:理由合理,支持!

市民小王一直在距自家较近的某健身公司分店锻炼身体。后由于该分店停业,健身公司称会员可以选择由其所属的其他健身俱乐部继续服务至服务期满。小王嫌分店健身场地太远不想去,于是依照入会时的协议要求该健身公司解除双方合同,健身公司认为纯属胡搅蛮缠不予理睬。于是,小王将健身公司诉至宛城区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因健身服务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服务合同,其履行较为注重消费者个人的体验和效果,且会员要求就近健身符合常理,而在该健身公司的其他分店与会员居住地较远、不便锻炼的情况下,会员要求解除合同依法应予准许。二审驳回该健身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网购的“热菜板”自燃引发火灾

法院:网店赔偿全部损失

为图方便快捷,镇平人王某网购了一台多功能热菜板,没想到热菜板竟自燃酿成火灾,这可咋办?3月14日,镇平县法院通报的这起消费者维权案件给出答案,判决网店赔偿因火灾造成的损失。

据介绍,去年1月,镇平人王某网购了一台可旋转家用多功能热菜板,用过一次后感觉效果一般,就将其装在包装箱里放在客厅南墙鱼缸西侧。同年5月30日下午4时左右,王某家突然发生火灾。后经过镇平县消防救援大队现场调查认定,起火部位为王某自建房客厅区域,起火点为客厅南墙鱼缸西侧放置的热菜板处,起火原因系起火点处热菜板故障引起。火灾发生后,王某与网店客服人员沟通无果,随后该产品下架。镇平县法院委托评估的因火灾造成的财产损失评估价值为7648元。去年11月,法院判决该网店赔偿王某损失7648元。后网店方面不服提出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电动车“秒变”机动车?

发生事故销售企业也有过

2019年4月15日起,电动自行车新国标就已经开始实施。根据要求电动自行车必须具有人力驱动、脚踏骑行功能,按照新国标的相关参数,超过此标准的即纳入机动车范畴。

下面要讲的这起案例值得引起市民注意,在购买电动车时一定要搞清楚是非机动车还是机动车,电动车销售方须向消费者明确告知所售车辆究竟是“非”是“机”,否则,万一发生事故,结果相当麻烦。

小邓驾驶一辆电动三轮车撞到了行人,后经交警部门鉴定,小邓驾驶的电动车为机动车范畴,法院判决小邓赔偿他人部分损失。明明要买的是一辆非机动车,突然变成了承担更重法律责任的机动车,郁闷不已的小邓以电动车销售公司未向其提供车辆说明书,导致其不知所购电动车实为机动车为由诉至镇平县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该销售公司未尽到必要的告知义务,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院提醒,销售企业要通过店堂告示、在销售凭证中注明等方式,向消费者承诺其销售的车辆符合国家标准并已列入电动自行车《公告》目录。而对于消费者来说,如果购买到的电动自行车不符合标准,消费者有权退货或者更换,同时可以拨打12315维权。

预付费退费难

法院支持消费者维权

想通过经营一家网店,实现时间、财富自由,是很多人的梦想。有此想法的小叶经过一番考察后,于2020年6月支付了近两万元服务费,与外地某电子商务公司签订服务合同,后该公司帮其在网购平台开店。但在实际操作中,小叶与该公司的业务员发生矛盾,无法调和,其要求退还服务费未果。令小叶愤怒的是,该公司业务员在未通知其的情况下将公司注销,也未进行依法清算,于是一纸诉状求助邓州市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属于典型的预付式消费,预付式长期性消费服务合同中,消费者预先支付价款而后消费,在消费过程中经营者便事先取得了“主动权”,消费者往往单向承担资金安全的经济风险,其自由选择权亦会受到限制。本案中,考虑到双方订立合同时到公司注销,至少已服务3个月以上,故酌情判决公司退还小叶1.2万元,

法官温馨提醒市民注意,预付费消费的高便利性带来的是风险的不可控,不建议缴纳大笔预付款额,减少风险,可以采用分期付款的方式规避风险。

汽修店欺瞒消费者

被判“退一赔三”

为了招揽生意,汽修店在不具备品牌4S店二级店资质的情况下,谎称具有资质并会采用原厂配件。信以为真的小李将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车辆送来修理,期间多次强调其车辆需要到品牌4S店或官方授权的维修店进行维修及保养才能享受终身质保,而店长坚称其店有资质。说谎的代价是巨大的。车辆修好后又出现故障,小李将车开到保险公司指定的4S店进行维修,得知故障为事故维修后装配不到位所致。

双方因修车款协商不成,该汽修店起诉到法院,要求小李支付车辆维修款,而小李则以该店欺诈为由当庭提起反诉,要求该店赔偿三倍赔偿及各项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该店存在明显的欺诈行为,小李反诉要求汽修店予以三倍赔偿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最终判决汽修店赔偿小李100140元。

法官提醒市民注意,在维修车辆时,应提前了解修理店的运营资质、维修范围,是否符合自己车辆的保修或修理的特殊要求。

买“尊贵”车却给了“尊驰”

法院判决:退还全额购车款

开开心心买来一辆心仪许久的“尊贵版”轿车,不料想却被4S店在交车时“狸猫换太子”变成了同款便宜的“尊驰版”车型,愤怒不已的小程以车辆不符合其订购的车型为由拒绝接收车辆。后因双方多次协商换车未果,小程起诉至法院要求4S店返还购车款,并承担违约金和律师费。

邓州市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4S店交付的车辆不符合小程订购时的要求,构成违约,且其后双方无法协商一致,致使双方之间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因此小程有权解除合同,有权要求被告方返还购车款并承担因维权而产生的其他合理损失。故判决解除双方购车合同,4S店返还小程全额购车款并支付律师费。

有违诚信原则“钓鱼”打假

法院驳回10倍赔偿

数字经济时代的网络购物必然更加便捷和周到,消费者在手机屏幕上动动手指就可以实现商品交易。但消费者也不能投机地利用这一便利条件,受利益驱使,因商品标签和说明书的瑕疵,充当职业打假,希望获取高额赔偿。如此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即使无心也是失误。法律虽杜绝商业欺诈,但也绝不允许非法获利。下面讲的案例即是如此,希望能引人反省。

去年2月,小田支付了1078元在一家网店买来11件陈皮三宝茶,后他发现所购买的商品未标准任何产品信息,经与客服沟通,得知该商品直接泡水可饮用。小田认为,所购买产品中添加的禾秆草没有被批准为普通食品添加剂或食品原料的法律依据,遂以“三无”、违法产品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网店给予十倍赔偿。

邓州市法院审理认为,禾秆草不属于卫健委公布名单中的食品也不属于药品,小田要求退货退款,理由正当,予以支持。但鉴于小田在明知禾秆草成分的情况下仍购买该商品,且未在七日内申请无理由退货退款,而以购买的商品存在瑕疵为由向网店主张赔偿,小田的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因购买的商品并未食用也未对其造成损害,故判决网店返还小田货款,小田将所购的商品返还。

违法添加糖精卖馒头

依法对其作出判罚

食品安全大于天,西峡人小郭却不以为然。2021年9月至12月,他将糖精钠添加至其制作的馒头、花卷、油卷中并出售给周边居民,销售额2000余元。同年10月,经西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测,从样品中检出国家禁止添加的糖精钠。经市场监督管理局告知检测结果及馒头中禁止添加卫星牌糖精钠后,小郭不思悔改又在网购平台购买糖精钠并继续添加到馒头、花卷、油卷中,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西峡县法院审理认为小郭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同时禁止其郭某在缓刑考验期间从事与食品、销售等有关活动。

法官希望通过本案提醒食品行业从业者,对成本异常的上游加工品要仔细甄别,定期学习从业行业最新法律常识,加强对生产销售风险点的关注与把握。

全媒体记者 于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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