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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也有“居委会大爷”?山西一考古新发现透端倪

来源:人民网-山西频道

人民网太原5月17日电 (段思齐)近日,山西省考古研究院对外公布山西交口县刘家庄明代宋氏家族墓发掘资料,根据墓幢记载,墓主人宋伦、宋虎生前均担任过乡间“老人”一职,其职能主要为处理乡民之间的民事纠纷,稳定社会秩序,该发现对研究明代“老人制度”提供了重要线索。

墓门

2020年6月,山西省考古研究院牵头组成的联合考古队,在交口县水头镇刘家庄村抢救性发掘了两座明代墓葬。墓葬均为石室墓,形制特殊,出土瓷缸、符瓦、瓷盏、买地券等遗物。墓室后方墓幢有明确的纪年:“大明嘉靖三十四年”,即1555年。幢身所载内容包括墓志铭、建墓记、家族成员及藏经等信息。

根据墓幢记载,墓主人宋伦、宋虎,两人生前均担任过乡间“老人”一职。“老人”制度是明政府加强乡里基层管理所采取的一项除粮长制、里甲制之外最有特点的措施之一。明初,各地都出现较多的民间纠纷和偷盗斗殴,由于没能及时处理,以致“多因小怨,辄兴狱讼,越诉于京”,不仅影响了农业生产和社会秩序,也给地方官府甚至京师带来很大压力。

墓幢三维正射影像

《明史·食货志》记载:“洪武十四年诏天下编赋役黄册,以一百户为一里,推丁粮者十户为长,馀百户为十甲,甲凡十人……里设老人,选年高为众所服者,导民善,平乡里诉讼。”洪武三十一年四月又颁布《教民榜文》,其中进一步明确了老人的权责。

据悉,《教民榜文》作为乡村治理的法令,其指导思想主要是依靠乡里精英——老人,来实现朝廷所期望的乡村治理。担任“老人”职务,须具备高年有德、办事公正、具有调解裁决能力等条件,同时要对民间生产生活、争讼斗殴等情况十分了解,任期应为一年。洪武以后,随着乡间管理需要,“老人”种类也逐渐增多。

“‘老人’是乡间经济生产和社会生活的协调者、督促者,数量庞大的‘老人’在明初起到了较为显著的积极作用。然而,这一有利制度并未持续贯彻下去,明朝中后期该制度逐渐出现很多弊端,‘老人’由民众选举逐渐改为由官府指定,以贿求充的现象也多有发生,该制度日渐废弛。”该考古发掘项目负责人赵辉介绍。

赵辉表示,根据墓幢纪年,墓主人宋伦、宋虎正是在嘉靖时期担任了乡里“老人”。两人是以何种方式充任老人、任老人职务时有何作为无法考究,但从两座墓的修建规模、多重门楼结构、雕刻精美的石构件,可以推知两人在世时德行较好,在当时的乡里应有着较高的名望,其在任老人期间也应做出了较多贡献,因此去世后也得到了乡里的尊敬与子孙的厚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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