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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监局发布消费权益保护提示:遭遇消费欺诈行为 退一赔三

来源:人民网-海南频道

人民网三亚7月23日电 7月23日上午,三亚市旅游市场海鲜、水果行业诚信规范化经营行为现场观摩会在龙兴海鲜广场、第一市场召开。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会上当场发布消费权益保护提示:消费者遭遇消费欺诈行为,经投诉核实后,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退一赔三,赔偿金额不足500元的,按照500元标准进行赔付。

在三亚市旅游市场海鲜、水果行业诚信规范化经营行为观摩会现场,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先行赔付制度、“一户一码”信用管理等行业规范标准进行了解读。

当天的观摩会由三亚市人民政府指导,由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主办,组织各农贸市场和海鲜广场管理方代表、海鲜和水果销售商户代表进行现场观摩学习,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先行赔付制度、“一户一码”信用管理等行业规范标准进行了解读,通报了违法经营行为清退市场等处罚案例,并要求各市场管理方及商户代表承诺文明经商、诚信经营,共同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三亚市政府副秘书长邓朝晔表示,此次发布消费权益保护提示,进一步提醒、鼓励消费者用法律武器维护好自己的权益,同时对商户起到警示、警醒作用。三亚市政府职能部门在规范商户经营行为的同时,将依法依规处理好消费投诉,保护好消费者权益,营造安心、放心的消费环境。

“假设消费者买了50元水果,遭遇了缺斤少两等消费欺诈行为,投诉核实后,商户不仅要退回消费者买水果的50元,按照退一赔三,另赔偿金额为150元,因赔偿金额不足500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需按500元标准进行赔付。”三亚市市场监管局四级调研员谭小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进行了操作层面的解读。

据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三亚龙兴海鲜广场管理方介绍,该广场与所有商户签订“先行赔付协议”,对消费者实行“假一赔十,先行赔付”的承诺,并按约定收取商户的“先行赔付保证金”,建立“先行赔付资金池”,资金池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0万元整。该广场从2019年开业至今,已经先行赔付30余次,拒绝缺斤短两、欺客宰客;杜绝拉客、杜绝商业贿赂行为等。(实习生 索梦宇 谭雅丹/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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