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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政法委通报两起公安系统损害法治化营商环境案例

本文转自:人民日报客户端

刘洪超

鞍山市公安局打击恶意逃废金融债务支队政委高某,在任鞍钢分局刑侦室主任期间,对案件不认真审核审查而签字审批,放任以刑事手段介入经济纠纷,2022年2月,高某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朝阳凌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大厅主任高某,在担任车管所负责人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相关企业贿赂,2022年2月,高某被给予留党察看一年、政务撤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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