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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起诉离婚才知丈夫年薪300万

北京,女子嫁了一位公司高管,自己安心做家庭主妇,结果到法院离婚的时候,男方说自己名下只有10万元存款,女子虽然觉得不对劲,但也说不清楚男方到底有多少钱,于是申请法院调查。法院调查以后,发现男方年薪竟然高达300万元,于是依法做出判决。

女子张某当年与男方李某坠入爱河,很快结婚。因为男方年少有为,在公司又是担任高管,工作繁忙,所以张某婚后就安心做起了家庭主妇,为李某打理好后方。

不过,由于李某刻意隐瞒,张某在结婚以后,只知道丈夫收入颇丰,家里支出没有短缺过,却从来不知道丈夫到底每年能挣多少钱。

直到两人感情破裂,闹到法院要离婚,张某提出,既然要离婚,那两个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就应该进行分割。

而李某却说,分割肯定是要分割的,但是自己收入不高,花费又大,所以名下只有10万元存款,其他没有任何财产了,要分也只能分这10万元。

张某虽然感觉不对,但也拿不出李某还有其他财产的证据,于是只好向法院提交了调取相关财产线索的申请。

法院于是向李某所在的公司去函,询问其工资基本收入、奖金等情况,并调取其工资卡银行账户明细,发现他年收入300万元,还有多次大额取现的记录。

【家子说法】

年收入300万元,离婚的时候却想只拿出10万元来分,这也有点太过分了。而作为妻子,连丈夫年收入多少都不知道,真是让人感慨,夫妻之间连这点信任都没有,感情确实也算是破裂了。

一、张某为什么可以申请法院调取证据?

在这个案件里,两人离婚时分割财产,李某提出自己的财产只有10万元存款,而张某则认为李某的财产不只这么多。根据《民法典》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由于李某说自己没其他财产了,这是一个消极事实,所以他不需要举证,应当由张某举证证明李某还有其他财产。如果举证不了,则张某只能和李某分割这10万元。

然而,让张某自己去调取李某的财产状况,银行是不可能给她调的,而李某的公司也不会告诉张某的年收入情况,所以这对张某来说,这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所幸《民事诉讼法》对这种情况早有预料,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明确当事人如果因为“客观原因”不能调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可以申请法院调查收集。

对于什么是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新修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里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一方申请查询登记在对方名下财产状况且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查取证,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协助。”进一步明确在离婚诉讼期间,对方名下的财产状况就属于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只要夫妻一方因为客观原因不能自己收集到,法院就应当调查取证。

正是在这个背景下,法院才在张某申请以后,调取了李某的工资收入和银行交易记录。

二、李某该承担什么责任?

从调取的银行交易记录来看,李某年收入300万元,却通过不断大额取现的方式,使自己名下只有10万元的存款,显示其对于离婚分割财产时,要隐瞒真实夫妻共同财产状况,甚至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故意。

对此,《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规定了相应的后果。

而且,《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特别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这不是对《民法典》规定的简单重复,而是创设了离婚诉讼期间,夫妻申报共同夫妻财产的义务,如果一方故意不申报,那就可以认定为隐藏夫妻共同财产,从而少分财产。

这个案件最终法院就根据查明认定的实际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了财产,并且女方分得60%,男方只分得40%。

来源:家子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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