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特殊工种退休的法律依据:
1、、《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二、涵盖范围:
1、县级以上集体企业、国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岗位),在特殊工种岗位工作的职工;
2、民企单位,在特殊工种岗位工作的职工且在当地市级以上社保局申报、审核、批准,备案后每年进行年审通过的民企特殊工种岗位;
3、在县级以上集体单位、国企等下岗前从事特殊工种岗位工作,下岗的职工。
三、必须满足的基本条件
1、工种必须符合原劳动部和国家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工种目录要求,不同行业不能互相比照执行;
2、用人单位必须在当地市级以上社保局申请、备案、批准的特殊工种岗位;
3、职工档案里有特殊工种岗位工作历史记载;
4、满足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年限;
5、特殊工种岗位工作年限可以累积计算;
6、女性年满45周岁;男性年满55周岁。
四、特殊工种退休的基本分类:
1、有毒有害工作岗位——8年;
2、高温、井下等工作岗位——9年;
3、从事繁重体力劳动、高空作业等——10年。
在特殊工种岗位涵盖范围之内、满足特殊工种退休条件的职工(包括下岗职工、民企职工),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年龄的职工,均可以向当地社保局申请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经当地社保局审核批准,走正常办理流程,都正常办理特殊工种退休。
需要说明的是,特殊工种提前退休需要个人向当地社保局提交申请。如果个人不申请提前退休,只有按正常退休年龄办理退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