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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责自负”有理,还是“祸及家人”有理?

两个都有理,看什么人来回答。

如果,我是有过犯罪前科的人,我认为“罪责自负”有理。

如果,我是普通人,没有过犯罪前科,那么我认为“祸及家人”有理。

从历史上看,古代就有“株连九族”之说。旧社会有“连坐法”,一户违规牵扯到几户受罚。

解放以后,为了更好的巩固无产阶级专政,保卫人民政权,更好的建设社会主义,确定了阶级成份。

成份高的,地主,富农及反坏右分子,都是专政对象。没有参政资格,不能当干部,不能参军。

现在取消了阶级,没有了成份,每一个人都是中国公民。公民身份也有两个区别,一个是合法公民,一个是违法公民(服刑期间)。

言归正传,刑滿释放人员有了犯罪记录(档案),通常称之为有前科。这里说的“罪责自负”,就是他的前科只是作用他自己,影响他本人。这里说的“祸及家人”,通常指影响到他的儿女未来政治前途,比如参军、考公务员等。

本农叟支持“祸及家人”。

理由是加重犯罪成本砝码,震摄犯罪心理。

祸及家人也是有道理的,你看啊:大贪污犯的家庭过着怎样的享乐生活,仅凭他的工资,买得起几台千百万豪车吗?买得起几处洋房别墅吗?包得起二奶金屋藏娇吗?且不说他的子女是官二代,至少是富二代。这财富是他们创造的吗,可他们挥霍享受了。那么他们就应该负有责任和担当,吃了还怕烫吗?影响到你参军、考公务员是合情合理又合法。

祸及家人也是有道理的,你看啊:有黑社会性质犯罪前科人员的家庭,过着什么样的生活,物质生活享受自不必说。看看他们的子女在道上混得风声水起,且不说巧取豪夺,哪一个不是横行闹市暗藏刀?试想让他们子女考上公务员,

为谁服务?一定有多大权当多大伞,其危害程度可想而知。

综上所述,本农叟支持“祸及家人”的说法(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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