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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休制度让各个单位自行把握,可能导致官兵利益受影响

晨雨 三剑客

三剑客

今年许多“福利好”单位的战友都发现,春节国庆的假期没有加假7天的了,按他们的说法是要扣3天假。剑客君原来的单位一直是取中,春节国庆加假5天,今年根据规定也变成3天了。

以往吵得不可开交的到底该加几天假的争论也到此画上了句号。任何规定不怕严格就怕自己把握。

今天要说的轮休也是这样一个“法外之地”,到底怎么休,看单位自行把握,也就是“土政策”。

试问军人之苦,到底苦在哪?

笔者军龄17年,在基层工作已13年。作为一名老基层,我始终认为军人之苦,不在于戍守边关、枕戈待旦,不在于加班熬夜、挥汗训练,这些苦对于多数军人来讲,完全能接受、愿接受。

军人之苦,在于军属之苦,在于对于父母、妻儿的亏欠。在于父母患病时不能照顾左右,在于孩子成长时无法尽责、缺少陪伴,在于军嫂独自一人撑起半边天。

身边很多申请退役的战友,其实对部队满腔热忱、充满眷恋,也可以更好实现个人价值、为强军梦作出贡献。可是对家庭却充满愧疚感,两难中、纠结中选择了退役。

基层官兵最期待什么?不只是涨工资。宁可不要一万元的未休假经济补偿,也要休这20天年假。

对于已婚基层官兵和家属来说,每周的轮休,无疑是满心期待。这也成了大家一直以来讨论不休的话题。

关于轮休、休假的政策规定,主要为《内务条令》《战备规定》和《军人休假工作暂行规定》,以及各军兵种或一些单位自行制定的规范。

“已婚跨市县两周轮休一次,按事假扣除休假天数,符合规定吗?”这是前日一位战友咨询的问题。

曾经也有战友向剑客君反映,单位轮休占外出比例,搞得自己很不好意思回家,但是孩子一周没见甚是想念,到底该怎么算。

笔者将这个问题进行分解,梳理出几个大家关注度高的问题,供大家参考。

今年开始施行的《军人休假工作暂行规定》中,有无关于轮休的规定?什么情况可以扣除年假?

轮休并不属于休假,所以《规定》未对轮休作出规范。

《规定》第28条明确,军官、军士请事假的天数,计入本人年休假、探亲假假期。

由此来看,如果不符合轮休条件的官兵,将“轮休”视为“请事假”,扣除年假确实符合规定。

除了请事假,还有哪些情形扣除年假?

1.疗养,扣年假。

2.请病假达到相应天数的,扣年假。

3.休事假、病假、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公休假日和国家法定年节假日,扣年假。

4.休婚假、产假、护理假以及请事假、病假的路途往返时间,扣年假。

5.经批准到部队驻地以外地区休年休假的(非探亲假),路途往返时间扣年假。

哪些情形不扣年假?

1.因战或因公,致伤病、住院、病休,不扣年假。

2.因战或因重大军事行动康复疗养,住院、病休和康复疗养的天数,不扣年假。

3.休婚假、产假、护理假,不扣年假。

4.因本人原因分段休探亲假的,第一段路途往返时间,不扣年假。

5.因工作原因分段休探亲假的,相应分段假期的路途往返时间,不扣年假。

什么条件可以享受轮休?

目前来看,休假制度较为规范。但轮休制度却标准不一,各部队落实起来出现很多版本,政策性不强、自主性较强。

轮休制度总的依据,是《内务条令(试行)》。

连队(队、站、室、所、库)在位的军官,配偶在驻地长期工作或者生活的,在保证军官按编制数有50%并有1名主官在位的前提下,休息日和节假日可以按照统一安排轮流回家住宿。

已婚军士配偶在驻地长期工作或者生活的,在不影响士兵在位率以及执行任务和管理的前提下,在休息日和节假日可以按照统一安排轮流回家住宿。

轮休的时间为,休息日和节假日前1日下午操课结束后离队,休息日和节假日结束当日晚饭前归队。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享受轮休的基本衡量标准是已婚,与是否随军无关。所以已婚,但家属未随军的战友,是符合轮休规定的。

实践中,各单位对轮休时间也有自主调整。比如,有的单位规定,每周三下午操课后,也可以安排一次轮休,因为通常基层每周三晚间为休息。

其实大家最为关注的,是“配偶在驻地长期工作或者生活的”,在这一点的把握上,各单位参差不齐。

什么情况算“异地”?

“本市的已婚战友都能轮休,有的车程一个多小时。而我的家在临市,到家车程仅需半个多小时,却不让我轮休,这公平吗?”

这个问题,谁看都是不公平。笔者所在单位,之前也有这样的问题,但是现在已经基本解决了。

在军网政策法规“你问我答”栏目中,工作人员答复称,“对于驻地的理解,一般是指同城或者同一县区,或者不超过100公的范围”。

但人力部门一位战友表示,如何界定“异地”,可以从“享受两地分居补助”相关政策中找到答案。

2021年《关于建立和调整军人家庭有关福利待遇制度的通知》中,有3处提及“本地”“异地”。

1.夫妻是否实际在同一地区生活,由旅(团)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认定。

2.配偶户籍地与军人所在部队驻地不在同一地区,但配偶实际居住生活在部队驻地所在地区或者相邻地区,且军人按本单位夫妻同地人员管理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实际在同一地区生活。

3.所在部队驻地与配偶户籍地在同一地区,连续3个月以上执行有关重大任务的,与配偶户籍地和生活地直线距离陆上超过150公里、海上超过30海里或者除乘坐飞机、高铁(动车)外经核定单程通行时间超过3小时的,应当享受军人夫妻两地分居补助。

请注意,“由旅(团)级以上单位认定”“军人按本单位夫妻同地人员管理的”这些语句,明显把权限交给军人所在单位。

异地战友是否符合轮休条件,可以由各单位依据上述总原则,再结合军人家庭和部队实际情况来认定。

比如,一位在杭州服役的战友称,其所在单位认定驻地范围为浙江省,而非杭州市。已婚官兵可自主选择休息方式,若申请享受轮休,则不享受分居补助。相反,跨地级市不申请轮休的,可以享受分居补助。

此外,除了休假、轮休,有的单位还为官兵增加了“亲情假”。比如,火箭军某部党委决定,在正常轮休的基础上,为驻地已婚官兵安排2次家长会、1次结婚纪念日、1次家属生日、1次孩子生日等半天“亲情假日”,允许官兵在工作能够协调开的情况下,更好地履行家庭义务。

相反,还有的单位以迎检考核、工作任务多,甚至天气不好、体能不达标等理由,动辄取消官兵轮休,且不组织补休,把轮休当作“盲目保安全”“反激励”等刺激手段,让部分基层官兵心生怨气,很难从根本上调动工作积极性。

本身“按比例轮休”就不容易,“按比例”军官为不超过50%且有1名主官在位,军士不同任务单位分别不超过10%、15%,而战备期则更低,或者不能安排;“轮休”是要轮流回家住宿,可能2周、3周或者更长时间才能轮到1次,本来就“少的可怜”,有的单位再加上各种“条条框框”“限制措施”,让轮休制度失去了“人情味”,成为了基层官兵的“奢求”。

剑客认为,基层官兵期待轮休,是再正常不过的人之常情。特别是已婚官兵,更容易受家庭琐事影响,总牵挂着营区外边的妻儿,休息能不能保障好,直接影响官兵工作热情。

剑客建议,各级领导应更多关注基层官兵合理诉求,避免盲目“—刀切”,可以从顶层制度设计上对轮休制度进行再规范和细化,或者各单位也可以在大的政策框架下更多地为官兵谋福利,以更好保障官兵和家属权益,更好调动工作状态,激发各级工作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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